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国家标准版)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Leq[dB(A)]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 类别 昼间 夜间 Ⅰ 55 45 Ⅱ 60 50 Ⅲ 65 55 Ⅳ 70 55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监测方法GB 12349执行。 按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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