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总则
1 总 则
1.0.1 为确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原则、内容和方法,提高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等有关规定,在总结我国多年来公路环境保护实践经验并广泛搜集、研究公路对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的基础上制定的。
1.0.3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计。
1.0.4 公路环境保护应贯彻以防为主、以治为辅、综合治理的原则,并结合工程设计开发利用环境,尽可能地改善和提高公路环境质量。
1.0.5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必须做好环境保护设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的环境保护评价意见,拟定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方案并进行论证;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审定意见作出环境保护工程设计。
1.0.6 公路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年限应同该公路的远景设计年限一致。声屏障等部分环境保护设施可视交通量增长情况分期实施。
1.0.7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的方针,各种环境保护设施应因地制宜,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效益显著。
1.0.8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资的划分
1. 0.8.1 凡以保护社会环境、生态环境,或治理环境污染,或进行环境管理为直接目的的投入,均为环境保护投资。
1.0.8.2 公路建设项目中属主体工程且同时具有保护环境功能的工程或设施,其投资应列入公路主体工程投资中。
1.0.8.3 凡治理声、气、水对环境的污染所设置的工程或设施等所发生的工程设施费用应在环境保护投资中计列。
1.0.9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1.0.10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及其编制的公路环境保护投资均应纳入公路工程设计文件。
(金标声屏障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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